关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诉讼中证人的交叉询问:

在商标诉讼中决定是否申请交叉审查时应考虑的一些因素:

I. 简介

  1.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设立了低成本的法庭,然而,当事人可以从IPOS听证会和调解小组的诉讼程序中收回的成本往往是有限的。例如,根据IPOS的费用表,出席听证会的费用将在200新元至800新元之间,可以说这大大低于新加坡高等法院出席类似听证会的费用。
  2. 尽管如此,参与 IPOS 诉讼的一方(“甲方”)可能不愿意采取其他可选的诉讼步骤,例如申请对对方(“乙方”)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帮助更好地管理其成本。例如,例如,甲方可以决定在申请和进行盘问时不产生额外的法律费用,因为即使甲方成功证明其案件,大部分此类费用也不太可能从乙方那里收回。
  3.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费用的产生可能是优先和必要的,以便甲方成功地确立或证明其案件。
  4. 因此,本文讨论了与在与商标有关的 IPOS 诉讼中申请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一些要素。

II. 可能需要对与商标有关的 IPOS 诉讼进行交叉审查的情况

  1. 一般来说,甲方需要能够充实所有相关事实来确立或证明其案情。这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
    1. 证人的记忆(即证人的证词);或者
    2. 书面证明。
  2. 为此,可能会出现乙方援引(或拒绝援引)甲方事先不知情而乙方有权获得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盘问以帮助甲方提出质疑:
    1. 从乙方的证人那里获得有用的承认、让步或其他相关证据;和/或
    2. 对乙方证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怀疑和质疑。
  3. 以下是一些特别有用的交叉询问的例子:
    1. .如果甲方声称乙方恶意提交商标申请,并试图根据《商标法》(第 332 章)第 7(6) 条提出异议,乙方可以举证证明其涉嫌创造了商标独立且不知道甲方的商标(或其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能没有任何自己的证据来证明乙方是如何创造商标的,因此可能希望通过质证来检验乙方证据的真实性。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 Arjo Wiggins Fine Paper Limited 对Transasia Fine Papers Pvt Ltd [2016] SGIPOS 2的案件中,IPOS似乎表示如果甲方的案件仅基于乙方的恶意,则有必要对乙方的证人进行质证。
    2. 如果甲方根据《商标法》(第332章)第22条申请撤销乙方的未使用商标,乙方可寻求依赖声称使用了该商标的证据,并且甲方可能没有直接证据对其提出质疑(例如,如果乙方在更早的日期在甲方无法调查或核实的模糊地点(已不存在)援引声称使用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能希望通过盘问来确定乙方是否只是事后编造/炮制了上述证据,并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试图说服IPOS无视乙方提出的上述证据。
  4. 除上述内容外,IPOS在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第4/2015号HMD通告(2016年7月22日修订)中表示,“在不过分、不必要的费用和负担的情况下,交叉询问请求可能被允许”,并列出以下允许(由甲方)进行交叉检查的非详尽示例:
    1. 争议中提出的问题之一是不诚信的,而质证是针对乙方证人证据中指控的不诚信细节。
    2. 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证人的证据包含了与争议问题相关的不可靠证据。
    3. 如果与争议中提出的问题相关的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交叉询问将有助于澄清情况。
  5.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甲方自己的证据不足以在 IPOS 诉讼中证明其案情,并且可能需要对乙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达到证明其案情事实的目的。
  6. 然而,甲方在做出决定时也必须牢记,作为反制手段,乙方也可能申请对甲方的证人进行盘问。 虽然乙方的申请可能会受到相同的测试/要求(将在下文第三节进一步讨论),但如果甲方自己申请了质证,甲方可能更难反对此类申请; 这是因为甲方的申请可能被视为暗示/默示接受了 IPOS 之前的事实/证据必须接受严格的交叉询问的要求(例如,由于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证据)。

III. 在与商标有关的 IPOS 诉讼中申请交叉审查(质证)的程序

  1. 如上所述,在与商标有关的 IPOS 诉讼中,交叉询问不是一项自动的权利,甲方必须申请许可才能这样做。参考《商标规则》(第 332 章,第 1 条)第 36A(1) 条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注册官可采取口头证据代替或补充法定声明;除注册官另有指示,否则须允许对任何证人的法定声明或口头证据进行盘问。”
  2. 甲方决定申请盘问后,应了解 IPOS 要求的必要条件/程序,该必要条件/程序载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 HMD 通告第 4/2015 号(2016 年 7 月 22 日修订)。特别是,甲方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向 IPOS 提交书面请求(尽早,最好是在听证前审查之前),以允许对 乙方的证人进行盘问。上述书面请求应载明:
      1. 甲方希望盘问的乙方证人姓名。
      2. 要求对每个证人进行盘问的原因
      3. 如果允许,盘问将针对的具体问题。上述问题不必是问题清单,因为IPOS会 认为这些问题可能会预先警告乙方而破坏盘问的预期目的。因此,一个有用的起点将是“什么”、“在哪里”、“何时”、“哪个”、“如何”和“谁”的问题。
      4. 解释上文第 (iii) 分段中的问题与诉讼中待决定的事项的相关性。如果要盘问的问题是不相关或不重要,IPOS 可能会拒绝该请求。
      5. 对盘问所需时间的估计,记住 IPOS 是一个低成本的法庭,不太可能允许长时间的盘问。在这方面,从 Tan Jee Liang 在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对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的交易案件中,盘问每位证人从 30 分钟到 1 小时的时间是可以接受的。
    2. 将上述书面请求的副本应提供给乙方(或诉讼的任何其他方)。
  3. 在甲方提交书面请求后,乙方将有机会通过写信给 IPOS 来回应甲方的请求,说明其反对/立场,然后 IPOS 就是否许可甲方交叉询问乙方的证人提供指示/决定。根据相关情况,IPOS 做出决定之前可能需要进行中间听证会。
  4. 如果允许甲方对乙方的证人进行质证,在实际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这是因为“[IPOS] 不会允许在交叉询问时对证人进行无限制的盘问”,并且任何超出允许范围的尝试都可能会受到 IPOS 和/或乙方的反对。

IV. 结束语

  1. 甲方是否决定申请质证将取决于多种因素,都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考虑每一组事实和情况。
  2. 如果甲方有意申请盘问,则应确保其清楚地了解并表明其希望这样做的原因以及打算从中获得什么。这会影响甲方是否能够说服 IPOS(和/或乙方)允许其对乙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及甲方是否能够依靠这一点来加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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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yusarn.com

[1] See Section C of HMD Circular No. 1/2015 dated 25 May 2015
[2] See the Fourth Schedule of the Trade Marks Rules (Cap. 332, r. 1); the Fourth Schedule of the
[3] See Appendix G of the Supreme Court Practice Directions which sets out guidelines for party-and party costs awards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
[4] See [05.008] and [09/053] of Eleanor Wong et al., Modern Advocacy: Perspectives from Singapore (2008).
[5] See [07.012] of Eleanor Wong et al., Modern Advocacy: Perspectives from Singapore (2008).
[6] [5] of Arjo Wiggins Fine Paper Limited v. Transasia Fine Papers Pvt Ltd [2016] SGIPOS 2 states:
Neither of the deponents [of the Registered Proprietors’ evidence] was called to the stand as witnesses for cross-examination, despite the case being based on the sole ground of bad faith under Section 23(1) read with Section 7(6) of the Act.”

[7] See [64] and [74]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8] See [70]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9] See [29]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0] See [79]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1] See [83] to [85]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2] See [68] and [69]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3] See [90] to [94]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4] See [90] to [94]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15] See [76] of Tan Jee Liang trading as Yong Yew Trading Company v. FMTM Distribution Ltd [2016] SGIPOS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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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T08:06:24+08:001 Nov 2016|出版物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