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 通常,当企业谈判时,一方可能会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向另一方透露机密信息。 这会使披露方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因为在研究和/或开发信息方面可能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另外,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对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破坏预期专利的新颖性)。
- 为此,在披露此类信息之前,各方有时可能会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此类信息的机密性。 本文探讨了签订合同前谈判中的保密性问题。 它首先分析了新加坡高等法院最近对 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Holdings, Inc. v对NexPlanar Corp1 (“NexPlanar”) b 的判决,然后讨论了与保密和保密协议有关的一些问题。
II. NEXLANAR 的决定
- 在 NexPlanar一案 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专利。被告提出反诉,除其他原因外,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被告辩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原因是该专利是在专利的优先权日(“在先披露”) 之前预料将类似发明先前使用和销售给英特尔公司(“英特尔”).
- 原告辩称:
- 首先,英特尔对其负有明确的保密义务,该义务源于双方据称签订的三份保密协议。
- 其次,在替代方案中,由于双方在事先披露时的关系,英特尔对原告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
- 关于三份保密协议,原告案件的问题在于三份保密协议中原告无法出示两份。此外,第三份保密协议的日期晚于事先披露的日期。因此,高等法院“无法确认存在任何明确的保密承诺或规定保密义务的协议”2.
- 至于原告人关于默示保密义务的论点,高等法院认为“具有商业或工业价值的信息确实是在类似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并且考虑到了一个共同的目标”3 . 高等法院应用 Coco 对 AN Clark (Engineers) Limited4 的开创性案件得出以下结论:
- 信息的性质,包括发明仍处于实验阶段的事实,表明该发明具有必要的可信度。.
- 传递信息的情况,包括发明被存储在研究设施中,禁止外人进入的事实,引入了保密义务。.
- 在这方面,“一个站在英特尔立场的理性人会意识到,这些信息是在保密的情况下提供给他的,更多的是英特尔本身,双方都将其描述为对保护机密信息的‘执着’5 。这表明存在默示的保密义务6。因此,先前的公开并未预料到正在讨论的专利。
III. 保密和保密协议
- 从 NexPlanar 案例中可以立即吸取的教训是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如果 NexPlanar 中的原告设法提供了此类证据,则无需依赖默示的保密义务(这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行动过程)。实际上,可能不存在默认的保密义务,如以下案例所示:
- In .在 Aga Medical Corporation 对 Occlutech (UK) Ltd7 案件中,专利医疗器械的事先披露并没有引起保密义务,因为该披露不是基于商业目的而考虑到共同的商业目标。双方未签订保密协议。
- 同样,在 Thoratec Europe Limited 对 AIS GmbH Aachen Innovative Solutions8 , 案件中,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并且在优先日期之前的会议上积极推销和展示医疗设备。因此,医疗器械的披露没有保密性。
- 在 Carflow Products (UK) Limited 对 Linwood Securities (Birmingham) Limited9 , 一案中,披露方在讨论可能的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展示了本发明的原型,但未签订任何明确的保密协议。英国高等法院没有规定保密义务,理由是潜在制造商经常会看到原型,并且让他们承担保密义务可能会对他们愿意查看此类原型产生寒蝉效应。
- 在上述案件中,保密协议可能会挽救披露方的利益,并且可以在 Breakthrough Funding Limited 对 Nearby Media Limited10 (“Breakthrough”). 一案中看到保密协议的价值。原告以“britpong”的名义经营一场英国啤酒乒乓球比赛,并与一些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向被告披露了详细的商业计划,以试图获得资金。双方没有达成合作协议,被告利用他们从原告获得的一些信息组织自己的啤酒杯比赛。有许多针对被告的索赔,但关于保密协议,法官认为:[被告们]都使用秘密提供给他们的文件来创建和建立他们自己的 Bar Pong UK竞争业务,违反了保密协议的条款。因此,在这方面,两个被告都违反了合同。 11
- 保密协议的价值在于它可以节省披露方试图证明和确立保密义务的资源和时间。
- 在合同前谈判中使用的一种常用的保密协议是非披露协议,该协议实质上要求接收机密信息的一方避免披露所述信息。其他方法还可以包括雇佣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以限制员工使用机密信息。
- 保密性很重要,不仅因为它本身具有价值,而且还因为它可能影响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或工业设计,因为这两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新颖性才能进行注册),因此应采取措施尽快尝试注册。虽然新加坡法律规定了针对披露的宽限期12,但其他国家并非如此。无论如何,在举证责任可能充满困难的情况下,尝试依赖和确立此类例外情况并不是最佳解决方案。
IV. 结论
-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信息的生成和传播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信息。本文旨在强调保密的重要性以及可以维持保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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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贵耀先生(Mr. Ryan Huang)
资深律师
新加坡山黛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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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65) 6358 2864
电邮 ryan@yusarn.com
1 [2017] SGHC 310
2NexPlanar at [78]
3NexPlanar at [82]
4[1968] FSR 415
5NexPlanar at [85]
6NexPlanar at [85]
7[2015] RPC 12
8[2016] EWHC 2637 (Pat)
9[1996] FSR 424
10[2017] EWHC 2271 (Ch)
11Breakthrough at [53]
12See section 14 of the Patents Act and sections 8, 8A and 8B of the Registered Designs Act